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劉建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鏽綾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案剩餘財產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10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