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丁○○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複代理人 張元輔 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被告乙○○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被告甲○○○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街○○巷○○號2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0條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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