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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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0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廖雅惠
樓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二人之住所為台北縣永和市○○街○○○號二樓,經送達結果,郵務機關以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載明被告乙○○、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起訴狀繕本等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