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5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世銘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世銘(下稱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凌晨,在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7租屋處與友人飲酒後外出,竟基於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以徒手推倒及腳踹等方式,毀損停放在忠明南路第791至797號及第809至815號前之告訴人 賴佳幸柯賢儒楊松杰林淑貞賈慧婷 等人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A2A-552號、293-CJZ號、681-GXT號及EZC-250號機車與 林偉富 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自用小客車,造成賴佳幸之機車車牌懸掛架斷裂、柯賢儒之機車左後照鏡與後座乘客腳踏板破損、楊松杰之機車座墊固定處斷裂致座墊無法上鎖、林淑貞之機車煞車拉桿斷裂與機車左側葉板磨損、賈慧婷之機車左後照鏡斷掉與機油漏光、林偉富之普通自用小客車2支後照鏡斷裂及右後車門板金凹陷不等之毀壞而不堪使用。員警 鄭翔仁林靖智 2人據報先後前往現場處理,被告當場即向員警表明係其蓄意毀損上開車輛且情緒激動大小聲喊叫,警方遂告知被告涉犯毀損罪嫌,並於同日凌晨2時43分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將被告帶回臺中市○區○村○路○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協助調查偵辦並安撫其情緒; 嗣於 同日凌晨3時30分許,被告要求吸煙,隨即於凌晨3時35分許,利用在派出所門口吸煙之機會往美村南路方向跑離派出所(斯時被告尚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員警 柯健國 見狀在後追趕被告約200公尺後即再將被告帶回派出所,過程中,柯健國詢問被告其家人電話欲請求其家屬到所協助處理,被告則表示若打電話給其家人便要襲警,並作勢欲再跑離派出所,柯健國與同事隨即向前制止,被告明知柯健國係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傷害及妨害公務之犯意,以「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未據提出告訴),並同時以腳踹柯健國左腹部,造成柯健國受有左上腹壁挫傷之傷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柯健國執行職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及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另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等罪嫌部分,由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2號另行審結)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3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及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起訴(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另涉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等罪,由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2號另行審結),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賈慧婷、賴佳幸、柯賢儒、楊松杰、林淑貞、柯健國及林偉富等人撤回本案毀損及傷害等部分之告訴,前開刑事撤回告訴狀亦分別於民國102年1月7日、8日送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7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9頁及第38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