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純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純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4號)。
二、核被告鍾純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構成累犯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科素行;其國中肄業之學識程度、離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判刑後,仍再次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4號被告鍾純義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居新竹縣○○鄉○○村○○路0段00
巷0弄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203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106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嗣撤銷原處分(107年度撤緩字第387號),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純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院以101年度竹北簡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9日中午
12時30分許,在其原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弄00號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4月10日下午1時
12分許至本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鍾純義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108號)及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檢察官陳玉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立青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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