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清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譚清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譚清淼於民國107年10月10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15分許止,在新竹縣新埔鎮義民廟附近某工地內飲用含有酒精成份之保力達藥酒1杯半後,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於飲畢後之107年10月10日下午5時10分許,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欲返回新竹縣○○市○○○街○○○號之家中。
嗣於107年10月10日下午5時20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街與莊敬三街口時,因行車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下午5時26分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譚清淼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清淼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見偵查卷第10頁至第14頁、第28頁,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此外,復有職務報告、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道路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領回車輛委託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9頁、第16頁至第17頁、第20頁至第23頁),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譚清淼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另查,被告前於106年12月間,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6年12月18日確定,於107年5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4年8月間,因公
共危險(酒駕)案件,經本院以104度審交簡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105年1月間,再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苗交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及法律之寬典一再於酒後駕車,且本次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無視於公眾交通安全而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地做粗工,日收入新臺幣1,100元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1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