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告 鄭玉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欣雨 間請求收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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