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告 鄭玉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欣雨 間請求收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