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賴淑萍
法官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賴淑萍
法官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