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賴淑萍

法官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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