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告 鄭志驊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瑋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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