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告 鄭志驊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瑋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吳昭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告 鄭志驊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瑋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