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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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387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浩 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經相對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二、相對人 韓浩民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