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期間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為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期間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本院認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為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期間將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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