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曜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案由欄、理由欄有關「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國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