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朱祐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某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3,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