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 上訴人 楊南献
訴訟代理人 楊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108年度南簡字第876號請求確認永久使用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