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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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應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四六公克。」及下述二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所持有之扣案物,確係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四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出具之(九○)陸(一)字第九○○五七○五六號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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