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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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東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訴字第511號、101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7月、7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1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1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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