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九四號
聲請人麥達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及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