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舜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業投資有限公司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玖拾玖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柒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