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李紅瑩 律師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椿亮 訴訟代理人 賴哲正
黃清信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