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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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八六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捌仟叁佰零肆元│0000000││││有限公司│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