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八六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捌仟叁佰零肆元│0000000││││有限公司│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