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5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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