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