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38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