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金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金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戊○○
理人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佰陸拾萬元正。給
付方式:被告已先給付喪葬費、人壽保險理賠金及勞工保險
局死亡給付共計貳佰零叁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餘額叁佰伍拾
陸萬貳佰伍拾元被告當場開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票
號AT0000000號,發票日98年4月2日面額叁佰伍拾陸萬零貳
佰伍拾元支票乙張交原告丙○○收受。
二、被告同意原告取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存字第1998號、
1999號及2000號擔保金各拾萬元、貳拾萬元、貳拾萬元。
三、支票經兌現後,原告同意撤回97年裁全3907號、執全1768號
假扣押執行,並不追究被告等之刑事責任。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