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蘇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