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20號原告 陶明忠 被告 莊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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