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陳江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
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