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5號抗告人 謝祥彥 訴訟代理人 謝其燈 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協和醫院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2月20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