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債權人 廖芷 偌債務人 曾阿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阿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
二、債務人曾阿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