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勞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訴人 丁建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彭政忠 等人間因給付勞保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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