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柒零壹公克,連同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國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9年度毒偵字第5753號),惟查該案中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8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中扣案物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查卷可稽(見偵卷第58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裹毒品之包裝袋共1只,難與所包裹之毒品析離或析離需費甚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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