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成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俊成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俊成業於民國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