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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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61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巷2號債務人丙○○
巷2號債務人甲○○○○○○
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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