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8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328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園芳通譯陳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零點肆玖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零點肆玖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玖玖公克)、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5年
7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詎不知警惕,猶分別基於施用第二、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2月1日凌晨
3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街○○號320室租屋處內,依序以玻璃球燒烤、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於97年
2月2日10時30分許,在前址逮獲,並當場扣得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0.49公克,空包裝總重0.99公克)及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園芳┌───────────────────────────────────────┐│附表│├─┬────────────┬────────────────────────┤│編│品名│重量││號│││├─┼────────────┼────────────────────────┤│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零玖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捌玖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零玖零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捌捌公克。│├─┼────────────┼────────────────────────┤│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零柒陸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柒肆公克。│├─┼────────────┼────────────────────────┤│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零玖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玖零公克。│├─┼────────────┼────────────────────────┤│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零玖柒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玖伍公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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