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6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姚豊田 於民國94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8月21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每日按本金每佰元壹角計算,違約金每日逾期清償每萬元伍拾元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案外人姚豊田未依約履行,並於94年12月14日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4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2│建│432.00│20分之1│├──┼───┼────┼────┼───────┼─┼──────┼─────────┤│002│臺南縣○○○鄉○○○段│12-2│林│25795.00│20分之1│├──┼───┼────┼────┼───────┼─┼──────┼─────────┤│003│臺南縣○○○鄉○○○段│12-3│林│131.00│20分之1│├──┼───┼────┼────┼───────┼─┼──────┼─────────┤│004│臺南縣○○○鄉○○○段│14│旱│1605.00│20分之1│├──┼───┼────┼────┼───────┼─┼──────┼─────────┤│005│臺南縣○○○鄉○○○段│14-1│旱│354.00│20分之1│├──┼───┼────┼────┼───────┼─┼──────┼─────────┤│006│臺南縣○○○鄉○○○段│15│旱│145.00│20分之1│├──┼───┼────┼────┼───────┼─┼──────┼─────────┤│007│臺南縣○○○鄉○○○段│15-1│林│23770.00│20分之1│├──┼───┼────┼────┼───────┼─┼──────┼─────────┤│008│臺南縣○○○鄉○○○段│15-8│林│80.00│20分之1│├──┼───┼────┼────┼───────┼─┼──────┼─────────┤│009│臺南縣○○○鄉○○○段│16│旱│650.00│20分之1│├──┼───┼────┼────┼───────┼─┼──────┼─────────┤│010│臺南縣○○○鄉○○○段│16-1│林│175.00│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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