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692號聲請人 張啓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鐘明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張明」或「張啓明」?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其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