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240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楊舒嵐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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