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永運興企業社即 朱原宏 上原告與被告福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