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曾錦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審判長法官黃崑宗」,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誤載之情形,依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