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06號上訴人即被告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睿 紘(原名: 蔡柏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4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3萬7,097元本息,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則其上訴利益即為83萬7,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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