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宏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宏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5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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