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綉梅 即 林憲三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宥晟 即林憲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銘坤 即林憲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致瑋 即林憲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海 即林憲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賓 即林憲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憲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64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憲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885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憲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61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