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29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陳玟樺
被 告 陳芊彣 (原名: 陳淑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