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65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涂秀緣 (原名: 涂力云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玖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合計2,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