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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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總欣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武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永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債務人於為侵權行為期間係任職於聲請人處之人事僱傭契約、每日差勤簽到明細,或勞保、健保歷年投保期間起迄查詢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