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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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蕭瑞紅 被告 陳昆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施君蓉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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