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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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蔡麗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村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屋貸款契約,核該契約書第十三條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乙方(即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即債務人)後,始生得酌情對甲方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已對債務人為催告通知,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