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一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點0一公克,包裝重0點三0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一七0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為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