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名揚

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 律師

林瑜萱 律師

被告 林金成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 律師

被告 賴國樑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莊慶洲 律師

被告 陳徽碩 (原名 陳文暘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 律師

廖泉勝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名揚、林金成、賴國樑、陳徽碩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防阻被告擅自前往我國司法權未及之境,俾保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被告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仍有行動自由,亦不影響其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輕微,故從一般、客觀角度觀之,苟以各項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判斷之基礎,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重大,具有逃匿、規避偵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虞者即足。且是否採行限制出境、出海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事實審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訴訟程序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其裁量職權之行使苟無濫用權限之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黃名揚、林金成、賴國樑、陳徽碩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而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均有逃亡之虞,認被告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惟本院審酌被告等均坦認部分犯行,倘其等能分別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等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爰考量被告等分別涉嫌參與本案犯行之各該情節,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日裁定准予被告黃名揚、林金成、賴國樑、陳徽碩等分別取具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但仍均應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而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109年2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裁定自109年10月18日起、110年6月18日、111年2月18日、111年10月18日、112年6月18日、113年2月18日、113年10月18日起對被告等各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合先敘明。

 ㈡茲前開期間將於114年6月17日屆滿,本院審核全案相關事證,並參酌被告林金成、賴國樑、陳徽碩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114年6月9日訊問時均表示無意見,及被告黃名揚於本院114年6月13日準備程序時表示因工作需求,希望能夠解除出海限制,被告黃名揚之辯護人表示被告黃名揚已經坦承犯行,歷次審判中對犯罪情節均詳細交代,且均有到庭,無逃亡串證之虞,故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等語,有本院114年6月9日訊問筆錄及114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另審酌被告等就犯罪事實部分之陳述迄今仍有未合之處,且其等涉犯乃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滯外不歸以逃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倘其等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再衡酌被告等之涉案情節,並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對被告等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等情後,認非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尚不足以避免被告等出境後滯留不歸之可能性,而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等均自114年6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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