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